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4 月 20 日臺教授體字第 1110015126 號函辦理。
二、疫情期間之游泳課程教學實施,請確實落實「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因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疫管理指引」及「游泳池因應 COVID-19 防疫管理指引」中之游泳池場域及衛生管理、教學或訓練等規範,加強教學環境之清潔衛生與相關防疫措施,並善用管道充分讓學生及家長知悉。
三、如家長有疑慮可向學校反應,不強制學生下水實施游泳課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