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檢送「花蓮縣獎勵客語能力認證合格作業要點」,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本府客家事務處 111 年 8 月 23 日府客文字第 1110169470B 號辦理。
二、說明:
(一)花蓮縣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縣縣民之客語能力,促進客家語言文化之發展與傳承,依據客家基本法第十五條規定,就參加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客語能力認證合格之縣民,給予獎勵,特訂定本要點。
(二)獎勵對象:
設籍於本縣之民眾,且參加當年度客家委員會辦理之客語能力各級認證合格者。(戶籍遷入日最晚為報考之客語能力認證報名結束日前)
(三)獎勵標準:
1.參加客語能力初級認證且取得合格證書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一千元整。
2.參加客語能力中級認證且取得合格證書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二千元整。
3.參加客語能力中高級認證且取得合格證書者,每名核發新臺幣三千元整。
4.參加客語能力高級認證且取得合格證書者,每名核發新臺幣六千元整。
(四)受理期間及送件方式:
1.應自當年度客語能力各級認證寄發合格證書日(依客語能力認證網站公告為主)起六○個日曆天內提出申請,若收件截止日適逢假日,順延至工作日當日。
2.申請人(各級學校)請於上述時間內將申請資料親自送達或以掛號方式寄達本府(以郵戳為憑),收件地址: 97358 花蓮縣吉安鄉中正路二段 60 號(花蓮縣政府客家事務處文化保存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