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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績效考評指標 」及「績效考評結果與年終考核為甲等之比率」業於111年7 月12日公告,詳如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11 年 8 月 5 臺教授國部字第 1110098721C 號函辦
理。
二、依非營利幼兒園實施辦法(以下簡稱非營利辦法)第 25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委託單位或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每學年度應於 6 月 30 日前完成績效考評;及依職場互助式教保服務實施辦法(以下簡稱職場辦法)第 26 條之 1 第 1 項第 3 款規定,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以下簡稱職場中心),政府機關(構)及公營公司每學年度應於 6 月 30 日前完成績效考評。
三、復依非營利辦法第 27 條第 3 項規定,考評指標、家長滿意度調查問卷、到園檢查表及考評方式,中央主管機關應於考評 6 個月前公告。績效考評結果與年終考核為甲等之比率,由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及依職場辦法第 26 條之 1 第 4 項規定,檢查及績效考評之辦理,由中央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四、另依非營利辦法第 25 條第 3 項規定,委託單位為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之非營利幼兒園,到園檢查及績效考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及依職場辦法第 26 條之 1 第 3 項規定,中央之政府機關(構)、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中心,到中心檢查及績效考評應由中央主管機關為之。
五、教育部業於 111 年 7 月 12 日公告「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績效考評指標」及「績效考評結果與年終考核為甲等之比率」於行政院公報資訊網(網址: https://gazette.nat.gov.tw/egFront/detail.do?metaid=132012&log=detailLog ),併同檢送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互助教保服務中心績效考評指標 1 份如附件。
六、依據教育部 111 年 7 月 12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10083779A 號函公告,旨揭指標適用對象為非營利幼兒園及職場中心,辦理方式如下:
(一)績效考評及到園(中心)檢查事宜:
1、非營利幼兒園:
(1)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辦理;惟其中委託單位為中央機關(構)、國立學校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2)申請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辦理。
2、職場中心:由委託單位辦理;惟其中委託單位為中央之政府機關(構)、公營公司者,由中央主管機關辦理。
(二)家長滿意度問卷事宜:
1、非營利幼兒園:委託辦理者由委託單位、申請辦理者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調查及彙整。
2、職場中心:由委託單位調查及彙整。
七、綜上,本縣轄內由中央機關(構)或國立學校委託辦理之非營利幼兒園、中央之政府機關(構)或公營公司委託辦理之職場中心,其績效考評及到園(中心)檢查應由教育部辦理;至應由本縣辦理者,本縣將依限辦理績效考評及到園(中心)檢查事宜。
主辦單位: 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陳怡安
連絡電話: 8462860#255
公告時間: 2022-08-09 14:06:00
最後修改: 2022-08-16 12:00:00
點閱數: 8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