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準公共幼兒園延長照顧服務收費疑義一案,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7 月 19 日臺教國署幼字第 1110080365 號函。
二、依據教育部 109 年 5 月 21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90058928 號函說明之辦理原則略以,準公共幼兒園不得縮短參與準公共機制前提供家長之教保服務時間,提早向家長收取延長照顧服務費用,並應提供家長接回幼兒之緩衝時段;如為申請調整或新增延長照顧服務之收費數額者,收費開始時間不得早於下午 5 時。
三、請依上開 109 年 5 月 21 日函規定辦理,以單日參加每小時收費不超過新臺幣(以下同)50 元,全月參加每月不得超過 750 元為原則進行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