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本縣所屬各級學校(不含南平中學)「110年度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累計留存賸餘款核定表」及「110年度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累計留存賸餘款核定表-學校申請版」各1份,請查照。
一、本案依據「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年度賸餘款處理原則」辦理公告(本府 111 年 6 月 9 日府教設字第 1110114118 號函修正),業 111 年 6 月 2 日奉准備查,由學校彈性運用,先予敘明。
二、本縣所屬各級學校(不含南平中學)「110 年度累計留存賸餘數」之核定數詳如附件。
三、「110 年度累計留存賸餘數」尚須扣除「111 年已移用累計留存賸餘併決算數」後,始為各校目前「實際可支用累計留存賸餘數」。
四、各校欲支用累計留存賸餘款,請專案函報本府辦理「超支併決算作業」(資本門須再辦理「補辦預算作業」),並檢附「110 年度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累計留存賸餘款核定表-學校申請版」1 份。
五、檢附:「110 年度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累計留存賸餘款核定表」及「110 年度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累計留存賸餘款核定表-學校申請版」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