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校辦理本縣「111年度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校園宣講師資培訓暨反毒教育宣導實施計畫」,請於完成入班宣導後1週內掣據(會計子目:CC1014)到府憑撥,俾利辦理經費核撥作業,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1 年 1 月 4 日臺教國署學字第 1100176695 號函及本縣「111 年度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校園宣講師資培訓暨反毒教育宣導實施計畫」辦理。
二、請依據本縣「111 年度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校園宣講師資培訓暨反毒教育宣導實施計畫」,辦理各校入班( 5-9 年級)宣導,宣導教師需由本縣通過認證之合格教師擔任,並於 111 年 5 月 20 日前完成上半年度宣導事宜;請於完成入班宣導後 1 週內掣據(抬頭:花蓮縣立吉安國民中學),免備文寄送教育處學管科林鈺容老師收,俾於彙整後辦理經費核撥,執行成果請學校以各班為單位,登入「國教署學務校安網站/校園安全科/表報系統/識毒入班宣講專區/入班宣導成效」完成填報(網址:
https://sacs.k12ea.gov.tw/)。
三、本案補助國中小(含私立) 5-9 年級相關入班宣導費用,國小每班新臺幣 320 元整,國中每班新臺幣 360 元整,本補助計畫上半年度期程自 111 年 1 月 1 日至 6 月 30 日止,經費支用項目為講座鐘點費、印刷費及雜支,請確依「教育部補(捐)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四、請於 111 年 6 月 27 日前依簡化流程方案辦理,免備文寄送上半年經費結報表至本府教育處學管科辦理核結,原始憑證留校以備審計機關查驗。
(一)縣屬公立學校: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補助(委辦)經費結報表(附件 2 )。
(二)國立及私校學校:花蓮縣政府補助(委辦)經費結報表(附件 3 )。
五、檢附本縣「111 年度防制學生藥物濫用校園宣講師資培訓暨反毒教育宣導實施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