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該辦法第四條明訂各級學校暑假、寒假日數及起訖日期,依下列之規定:
暑假:以六十日為限(起七月一日,訖八月二十九日)。
寒假:以二十一日為限(起一月二十一日,訖二月十日)。
二、各級學校應於寒假或暑假期滿之翌日,一律開學辦理註冊等手續,並正式上課。(第七條)
三、第四條所列各種假期起訖日期,各級學校不得任意變更。但依下列原因及方式調整者,不在此限:
(一)因春節假期或其他需要,由本部會商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後,予以調整。
(二)因氣候或因應地方性特殊需要,經學校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事先報本部後,予以調整。(第八條)
四、另有關小年夜學生調整放假之因應機制(本府 109 年 6 月 29 日府教學字第 1090121292 號)如下:
(一) 小年夜適逢假日:學生與家長皆無補班、補課之需,無須調整。
(二)小年夜適逢平日,且於學生寒假期間:原學生無補課之需,惟基於親子作息一致之考量,調整延後正式上課日,並建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學期期間擇日補班,教育部國教署配合於補班日補課。
(三)小年夜適逢平日,且於學生學期期間:學生原即需補課,惟基於親子作息一致之考量,建議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學期期間擇日補班,教育部國教署配合於補班日補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