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教署「110學年度第2學期本土語文經費申請系統」線上填報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主旨: 有關國教署「110 學年度第 2 學期本土語文經費申請系統」線上填報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國教署推動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本土教育補助要點辦理暨國教署 110 年 7 月 9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00081401 號函暨本府 111 年 3 月 4 日府教課字第 1110044292 號函辦理。
二、 本府 110 學年本土語文開課所需經費,國教署先行以 109 學年度核定數預核,為利後續經費支用,請各校(含國立學校)完成經費申請及支用填報:
(一) 本土語文經費填報期程如下,本府將於期程內設定各校填報期程,以利辦理審查:
1、 實聘階段:即日起至 111 年 3 月 31 日(星期四)止。
2、 實支階段: 111 年 4 月 1 日(星期五)(且實聘完成審核後開放)起至 111 年 7 月 29 日(星期五)止。
(二) 本系統為本府及各校申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開課費及交通費,倘本土語文課程係由校內正式教師及代理教師授課,免於本系統申請經費。
(三) 開課費部分,國小僅限申請原住民族語,國中可申請原住民族語、閩語及客語。
(四) 交通費部分,已於【H1.32.2 人員配置及課表對應】申請開課費之教學支援工作人員,則無須再填報。惟部分學校情況特殊,未申請國教署補助開課費,僅須申請交通費者,請於【H1.32.4 單獨申請交通費】中填報。另於 110 學年度起,為避免各縣市及學校未即時修正契約,造成系統於期末重新計算時造成交通費補助落差,及考量交通費係以學期為單位計算為基準,爰統一規定交通費計算及撥付條件如下:
1、 服務比例達每學期二分之一者:全額補助。
2、 服務比例未達每學期二分之一者:撥付補助經費之二分之一。
3、 系統將於每學期結束前結算,依前揭條件計算應撥付款項,倘有補助各縣市之經費有溢撥之狀況,請於核結時辦理結算繳回作業。
(五) 各校之開課核定,請依據國民中小學開設本土語文選修課程應注意事項(以下稱注意事項)辦理,國民小學每週應開設本土語文選修課程,計入語文領域時間內,於第一節至第七節正式課程時間實施;國民中學應開設本土語文選修課程或社團活動,得優先於語文學習領域、彈性學習節數開設本土語文選修課程,僅原住民族語文課程,排課或師資延聘確有困難者,得專案報各該直轄市、縣(市)政府教育局(處)同意後,利用第一節至第七節正式課程以外時間實施。
(六) 為維護教學支援工作人員權益,請貴局(府)於各校填報完成後,於【H1.21.5 審核交通費明細】檢視及調整跨校任教的教學支援工作人員之交通費核撥學校。
三、 本土語文由校內正式教師及代理教師授課者,雖免填報旨揭經費系統,然其與教職員維護填報之資料及學校授課系統填報之資料有所連動,爰請各校務必正確填報相關資料,以利後續資料檢核。
四、 另因應 111 學年度本土語文課程開課,請學校依注意事項第 3 點之日期(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辦理舊生次學年度選習本土語文類別之調查,於新生報到時,辦理新生之調查;學校辦理前項調查時,應設計表格提供學生填寫,並經家長簽章同意後繳回;另針對國中七年級開課調查部分,請於 111 年 4 月前提供各國中學區內國小本土語文選習現況,以利國中進行排課及師資準備。
五、 倘學校未依注意事項開課者,經查證屬實,國教署將不核予經費補助,以維護本土語文授課品質。
六、 另教育部已採認成大所辦理之「全民台語認證」B2 級以上之認證資格之本土語文教師,國教署人力資源網 2.0 已匯入 110 年度取得成大全民台語認證 B2 級以上合格證書之相關資料,可比對 110 年度之本土語文合格教學人員,惟 109 年取得成大全民台語認證 B2 級以上資格者,請貴各校協助更新至人力資源網 2.0 教職員維護系統中。
七、 系統(縣市端及學校端)操作手冊,請至國教署國民中小學教職員人力資源網 2.0 (
https://9hr.k12ea.gov.tw/最新消息)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