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92543

轉知 轉知教育部針對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含最高教育階段為國中之外僑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等)所聘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依其身分申請入境來臺事宜,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一、 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下稱指揮中心)111 年 2 月 24 日新聞稿所示,鑒於國內外疫情趨於穩定,為兼顧經濟、生計及防疫,我國自 2022 年 3 月 7 日零時起(當地搭機時間),放寬非本國籍商務人士來臺。本次放寬非本國籍商務人士來臺措施說明如下:
(一) 外籍人士:商務考察、投資、履約及應聘等商務活動;申請人應赴我國駐外館處申請特別入境許可。
(二) 中港澳人士:商務履約及跨國企業內部調動事由,中國籍人士由我國邀請單位於內政部移民署線上系統申請,港澳人士赴香港、澳門經濟文化辦事處或駐外館處申請。
二、 有關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含最高教育階段為國中之外僑學校及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機構等)聘任之外籍教育人員,經指揮中心及外交部說明,若具本部或勞動部核發聘僱許可之外籍教師或英語教學助理,均屬「履約」及「應聘」性質之非本國籍人士。前揭人員來臺相關事宜,調整說明如下:
(一) 外籍教育人員:無須再以專案方式向本部申請入境,請逕向外交部各駐外館處申請特別入境許可。
(二) 外籍教育人員之「眷屬」:
1、 若外籍教育人員已取得我國有效居留證,依指揮中心 110 年 12 月 3 日肺中指字第 1103602083 號函所示,其配偶及未成年子女即無須透過本部申請專案入境,逕向外交部申請簽證來臺。
2、 若外籍教育人員未取得我國有效居留證抑或依親眷屬非屬其配偶或未成年子女,其眷屬仍須依本部 110 年 9 月 24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124927 號函(下稱本部 110 年 9 月 24 日函)、 110 年 11 月 17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155069 號函(下稱本部 110 年 11 月 17 日函)、及 111 年 3 月 3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10027343 號函說明事項辦理專案入境之申請。
三、 承上,有關本部所辦理 FET 及 TFETP 計畫所引進之外籍英語教學人員及眷屬,仍須依本部 110 年 9 月 24 日及 110 年 11 月 17 日函說明二所示流程,請各地方政府於該人員預定入境前 15 日函報本部國教署入境人員名冊及資訊,並於抵臺後仍請各地方政府所派專責人員確實於本部國教署「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人力資源網 2.0」(網址: https://9hr.k12ea.gov.tw/login)建置之外師入境回報系統上紀錄入境人員 PCR 及快篩檢測結果,俾利本部安排接機事宜及掌握入境人員情況;至各地方政府或各級學校自行聘任之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除向本部申請專案入境之眷屬外,其餘無須再函報入境人員名冊及資訊至本部國教署,請各地方政府逕依指揮中心最新防疫規定,自行辦理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入境事宜(含接機、入境人員列管等)。
四、 另轉知外交部各駐外館處自 111 年 3 月 7 日起受理外籍商務人士申請特別入境許可(簽證)案處理原則,檢附外交部 111 年 2 月 24 日外授領二字第 1116800152 號函及外交部領事事務局 110 年 5 月 10 日領二字第 1106800331 號函供參。
五、 考量未來指揮中心將依國際及國內疫情變化情形,調整修正邊境管制(含開放入境國家/地區)及檢疫規定,爰外籍教育人員及其眷屬入境,仍須以入境時指揮中心公布之最新檢疫規定為主。
主辦單位: 教育部
承辦單位: 課程教學科
發布者: 呂亦鎔
公告時間: 2022-03-15 08:27:00
最後修改: 2022-03-21 13:45:00
點閱數: 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