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為辦理本縣110學年度第2學期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請查照。
一、依據花蓮縣身心障礙學生就學交通費補助辦法辦理。
二、凡就讀本縣縣立高級中學、公私立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經 本縣特殊教育學生鑑定就學輔導會鑑定之身心障礙學生,因無法自行上下學,且本府無法提供免費交通工具者,補助每人每月新臺幣 600 元,補助月份為 111 年 1 月及 3-6 月。
三、請學校填報
特教通報網系統之申請表(交通服務申請、上下學交通環境及上下學相關能力表現)後列印輸出並核章,與個人申請表、交通費補助學校初審通過彙整表、特殊教育推行委員會初審通過紀錄(數生同時初審,只須提送 1 份紀錄即可)、交通費補助切結書及相關證明文件(例如:身障證明)送府申請,並請先行寄送交通費補助申請總表電子檔至承辦人信箱 hlcyun0113@hlc.edu.tw 。
四、
特教通報網系統開放填報時間為:
(一)國中小階段: 111 年 3 月 7 日至 3 月 11 日止。
(二)學前階段: 111 年 3 月 14 日至 3 月 18 日止。
五、申請學生相關身障證明文件影本及網路填報學生相關資訊為鑑輔委員審查時之重要參考依據請務必齊備清晰完整,併同個人申請表裝訂成冊。除年幼、障礙重度以上、肢體障礙、視覺障礙及鑑輔會跨區安置及集中式特教班優先排序外,另以其他因素申請者,未提供該生近期之 IEP 、醫療證明、訓練計畫成效及後續評估報告等佐證補充說明之申請案將視同缺件不予受理,為確保身障學生權益,相關表件務必齊備清晰完整,並請詳細檢視前次委員審查意見,繳交補充資料,請各校協助配合。
六、補助請領文件務必使用【最新表格】,所有送審申請文件煩請統一 單面列印,勿使用釘書針裝訂,改以長尾夾固定,並於 111 年 3 月 23 日前檢具申請資料(免備文)逕送本府教育處辦理,以利後續審核資料彙整作業。
七、凡申請搭乘特教交通車核准在案者,本學期不另補助交通費,惟學期中因住址變更經學校協調無法提供交通車服務,由學生家長自行接送者,得申請交通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