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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定本縣參加「中華民國110年全國語文競賽」績優競賽員獎勵金,請依說明事項配合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花蓮縣獎勵參加全國語文競賽績優競賽員實施要點」辦理。
二、本府所屬學校:
(一)請於 111 年 2 月 11 日前,開立收款收據 1 紙並載明「花蓮縣獎勵參加 110 年全國語文競賽績優競賽員獎勵金」及「會計子目代號 CD1001」函送本府辦理核撥。
(二)請於 111 年 2 月底前,檢附「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補助(委辦)經費結報表」(附件 1)1 式 2 份送本府辦理核結。
三、非本府所屬學校:請於 111 年 2 月 11 日前檢附收款收據 1 紙及「花蓮縣政府補助(委辦)經費結報表」(附件 2)請款,原始憑證留存受補助單位,結報表支出科目請敘明本府預算科目至三級用途別(支出科目:社會教育計畫-社會教育管理及獎補助-746 獎勵費用)。
四、社會組個人:請於 111 年 2 月 11 日前檢附印領清冊及個人存摺封面影本送本府辦理實付核銷作業。
五、上開獎勵金撥付各校後,請利用於適當場合公開表揚、轉發績優學生。
六、檢附「花蓮縣獎勵參加 110 年全國語文競賽績優競賽員獎勵金核發明細表」1 份。
主辦單位: 花蓮縣政府
承辦單位: 終身教育科
發布者: 林孟婷
連絡電話: 03-8462860#273
公告時間: 2022-01-20 08:41:00
最後修改: 2022-01-25 11:26:00
點閱數: 46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