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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醒 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提高相關工作人員/從業人員健康管理之接種COVID-19疫苗條件,請提醒尚未接種第2劑疫苗之所屬人員儘速於110年12月17日前完整接種疫苗2劑。

一、依據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本( 110 )年 12 月 6 日肺中指字第 1103700890 號函辦理並檢送影本供參(如附件)。
二、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考量目前國內已持續提升 COVID-19 疫苗接種量能,為積極防範國際疫情嚴峻及新型變異株威脅,降低社區傳播風險,自 111 年 1 月 1 日起,教育部、經濟部、勞動部及衛生福利部業管之部分場所(域)防疫指引將強化 COVID-19 疫苗接種規範,以嚴守社區防線。規範原則如下:
(一) 所有工作人員/從業人員皆應接種 COVID-19 疫苗 2 劑且滿 14 天,復業及新進人員於首次服務前,應同時提供自費 3 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證明。
(二) 倘人員曾為 COVID-19 確診個案,且持有 3 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 COVID-19 疫苗接種證明。惟於首次服務前,仍應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並應於解除隔離滿 3 個月後,儘速完整 COVID-19 疫苗接種。
(三) 倘人員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 COVID-19 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於首次服務前,應提供自費 3 日內 PCR 檢驗陰性證明,後續須每週 1 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 PCR 檢驗陰性後,始得提供服務。
三、學校教職員工及校內工作人員因職務需求,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上開疫苗接種政策,至醫療院所接種或至「COVID-19 公費疫苗預約平臺」登記及預約接種,請依教育部 110 年 10 月 5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100128075 號函示,依學校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本權責辦理。
四、請各校轉知並鼓勵目前尚未符合前揭服務條件之所屬人員,儘速前往地方衛生單位合約醫療院所、開設夜間疫苗接種門診之醫療院所進行疫苗接種,進行 COVID-19 第 2 劑疫苗專案施打,以符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措施。
主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陳香茹
連絡電話: 03-8462860分機223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21-12-07 09:57:00
最後修改: 2021-12-09 09:51:00
點閱數: 3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