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幼公告】為瞭解公立幼兒園編班及師生配比情形,請本縣各公立幼兒園於110年11月15日前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填報園內班級之教保服務人員配置情形,請查照。
一、本府 110 年 10 月 21 日府教特字第 1100210411 號函諒達,本次公告僅為再次提醒辦理時程。
二、為順遂填報作業,以維資料之正確性,請各園務必依以下說明辦理:
(一)即日起至 110 年 10 月 31 日止,請至「全國幼兒園幼生管理系統」檢視以下資訊:
1、系統班級數與實際編班情形相符,園內設有學前特教班,應於系統中建立該班級名稱,並勾選該班級為「特教專班」。
2、幼生均登載於系統,並確定幼生所屬班級(含學前特教班)與實際情形相同。
3、確認幼兒園班級之幼生人數均符合幼兒教育及照顧法(以下簡稱幼照法)第 16 條第 1 項有關班級人數上限之規定;倘依偏遠地區國民小學附設幼兒園招收幼兒辦法第 2 條不受前揭幼照法人數限制之規定,請協助註記說明。
(二)110 年 11 月 1 日起,請至「全國教保資訊網填報系統」完成以下事項:
1、確認園內教保服務人員均已登載於系統,並經本府審核完竣。
2、選擇「幼兒園填報區─公立幼兒園導師及教保員設定」功能,確認系統顯示之班級、幼生數與實際狀況相符。
3、填報各班級實際配置之教保服務人員,經檢視符合幼照法第 16 條第 4 項規定,確認無誤後儲存。
4、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依幼照法第 16 條第 5 項規定增置之教保員,請依其實際從事教保工作情形填報班級配置。
三、前項說明(二)2 、選擇「幼兒園填報區」,與本府 110 年 10 月 21 日府教特字第 1100210411 號函說明二(二)2 、選擇「幼兒園管理區」內容不同,請以本次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