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110學年度教育優先區計畫- 補助項目二-補助學校發展教育特色」核定表(如附件)1份 ,第一期款(佔核定金額30%)請於文到7日內掣據(會計 子目:CB0050,免備文)送本府教育處辦理撥付事宜。
★ 發文字號: 110.10.8 府教體字第 1100204907 號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10 年 7 月 19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100087603 號函辦理 。
二、本案經費分 2 期撥付,本期先予撥付核定補助金額之 30%;第二期款( 70%)俟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撥入本府後再行函知請款。
三、有關計畫執行部分,請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本補助項目辦理期程: 110 年 8 月 1 日至 111 年 7 月 31 日止。
(二)請確實依教育部複審意見修訂計畫並執行,未依審查意見執行者,不得向本府請款並由學校自行支應相關經費。
(三)經常門、資本門不得流用;核定之各項經費倘有超支或是經資門不符核定項目者,由學校自行負擔。
(四)經費支用應依相關規定辦理,非經報本府同意,不得有改分配或調整補助項目內容事宜。
(五)項目執行請依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六)學校應於各項活動辦竣後,建立執行成果資料檔案,並建立平時資料整理及儲存良好習慣,另依據旨揭本縣實施計畫,各校應配合本府辦理旨案線上考核事宜,以為改善後續執行成效。
四、請於執行完畢後 20 日內依本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經費執行流程簡化方案」規定,檢具經費結報表一式 2 份,如有執行結餘款,請併「繳款書」繳回,支出原始憑證連同會計檔案裝 訂成冊留校備查。成果報告電子檔請上傳至「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教育優先區計畫網路填報審查系統」填寫經費實支數及成果照片,免交紙本,俾利考核。(網址:
https://epa.ntcu.edu.tw/edu/)