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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26

【附幼人事公告】有關各公立學校附設幼兒園「代理教師」擔任導師者,請依說明辦理核備作業。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 17 條規定:「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學校導師或各處(室)行政職務。但情況特殊,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准者,代理教師得擔任之。」
二、爰上,倘各校附設幼兒園以「代理教師」擔任導師者,應函報本府核備,以符合前揭規定。
三、 110 學年未及報府核備者,請於 110 年 10 月 13 日前來函補辦備查作業。
主辦單位: 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劉士豪
連絡電話: 8462860-259
傳真號碼: 8462780
公告時間: 2021-10-05 11:23:00
最後修改: 2021-10-05 1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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