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為辦理「花蓮縣公立幼兒園免費就學補助計畫」,自即日起至110年10月30日止開放受理申請,請於期限內依規定辦理。
一、依據「花蓮縣公立幼兒園免費就學補助計畫」辦理。
二、本( 110 )學年度之補助對象為設籍花蓮縣 104 年 9 月 2 日至 106 年 9 月 1 日間出生,且就讀本縣公立幼兒園之幼生;請於各項中央補助經費申請造冊完成後,依據「申請作業檢核表」之規定,依序檢具下列文件,並經初審確認無誤後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 最新戶籍資料,列印日期需在本學年度第 1 學期開學日期 2 個月內。
(二) 請領清冊正本 1 式 2 份【無需請領補助款之幼生免列清冊】。
(三) 收款收據 1 紙。
(四) 幼生繳費證明,至少一位幼生姓名與請領清冊相符。
(五) 中央政府補助款請領清冊 1 份。
(六) 切結書 1 份。
(七) 經費結報表 1 式 2 份(國小附幼免付)。
三、請各校依下列注意事項辦理,俾提升審核及撥款時效:
(一) 4 歲、 5 歲幼生補助經費請合計開立收款收據(會計子目代號: CE0064)。
(二) 請先確認幼生已申請各項中央補助經費,於旨揭補助請領清冊扣除已申請之各項中央補助經費,並檢附各項中央補助請領清冊影本,加蓋「影本與正本相符」及承辦人職章。
(三) 請務必提供最新版本之戶籍資料,凡請領補助款之幼生皆需提供,缺件者視為資格不符不予補助。
四、另請各校協助向幼生家長宣導,符合本計畫補助對象之幼兒,於學期中將戶籍遷出本縣者,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廢止原核准之補助,所餘之費用由幼生之父母或監護人按比例自行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