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衛生福利部業於110年8月10日以衛授疾字第1100200731號公告修正「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第二級疫情警戒標準及防疫措施裁罰規定」案,請配合辦理。
一、依據 110 年 9 月 1 日府教特字第 1100176053 號號函辦理。
二、有關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公告自 110 年 8 月 24 日至 9 月 6 日維持疫情警戒標準為第二級,集會活動人數上限放寬為室內 80 人、室外 300 人,請先行依新聞稿之集會活動人數上限辦理,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將俟衛生福利部來函再行轉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