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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自110年8月10日至110年8月23 日繼續維持二級警戒,部分場域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防疫照顧假申請對象與期間,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8 月 6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100046 號函辦理。
二、配合繼續維持疫情二級警戒,公私立幼兒園、兒童課後照顧服務中心、短期補習班等各類教育機構自 110 年 8 月 10 日至 110 年 8 月 23 日有條件開放並加強防疫管制措施,合先敘明。
三、前述加強防疫管制措施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學童之需求,得申請防疫照顧假,說明如下:
(一)於加強防疫管制措施期間,家長如有照顧「12 歲以下(意即未滿 13 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之需求者,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二)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主辦單位: 教育部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戴子軒
連絡電話: 8462860轉257
傳真號碼: 8462780
公告時間: 2021-08-09 15:46:00
最後修改: 2021-08-09 15:46:00
點閱數: 46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