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檢送「花蓮縣無障礙校園勘檢實施計畫」1份,請依說明事項辦理。4/27更新
一、依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 27 條、特殊教育法第 33 條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5 月 28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90061359P 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本縣所屬各級學校建置無障礙校園環境,以利身心障礙學生學習及提供行動不便者友善校園環境,爰辦理旨揭計畫。
三、請 110 年度受勘檢學校(含幼兒園)校內每棟建築物皆須填寫 1 份檢核表(例如:3 棟建築物需填寫 3 份),並於 110 年 4 月 30 日前免備文逕送紙本無障礙環境檢核表至宜昌國中-北區特教資源中心。
四、非 110 年度受勘檢學校可免繳交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