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達法定時數❗❗花蓮縣教保服務人員教保專業知能研習時數未達法定研習時數名單1份,請查照。
❗❗未達法定時數❗❗1 月 21 日第一次公告❗❗3 月 25 日第二次公告❗❗
一、依據本府 110 年 1 月 21 日府教特字第 1100016196 號函暨教保服務人員條例第 27 條第 1 項及第 38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二、請未依前開規定完成教育專業知能研習 18 小時,請貴園務必確實要求,並於 110 年 4 月 30 日前補正完竣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報府備查。
三、未依期限補足法定研習時數者,本府將逕依本條例第 38 條第 1 項之規定,處幼兒園負責人新臺幣一千元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其情節重大或經處罰三次後仍未改善者,得依情節輕重為一定期間減少招收人數、停止招生六個月至一年、停辦一年至三年或廢止設立許可之處分。
四、未達法定時數幼兒園名單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