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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作業要點」及推薦表各1份,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3 月 23 日臺教師(一)字第 1100040823 號函辦理。
二、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教育業務推動,爰辦理旨揭活動。
三、本獎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團體、法人、學校等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依其層級向機關提出申請,各主管機關依推薦程序辦理,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一)全國性團體、法人及本部主管之學校、機構,請於本(110)年 5 月 31 日前將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表演藝術教育組辦理。
(二)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團體、學校,於本( 110 )年 5 月 31 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應於本(110)年 7 月 30 日前將初選結果連同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表演藝術教育組辦
理。
四、請各直轄市及縣市文化局(處)惠予轉知轄管團體、法人踴躍提出申請。
五、相關表件請上「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網站: http://web.arte.gov.tw/aecp/)下載使用,如有填表疑義,請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承辦人林靜宜小姐,電話 02-2311-0574 轉分機 120 。
主辦單位: 教育部
承辦單位: 終身教育科
發布者: 呂彥杰
連絡電話: (03)8462787
公告時間: 2021-03-25 16:04:00
最後修改: 2021-03-25 16:0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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