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保員遷調資料勘誤公告】公告修正「110年花蓮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申請遷調他園(校)服務作業-積分審查參考原則」之積分採計日期,請查照。
一、依據 110 年本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申請遷調他園(校)服務作業注意事項第 7 點第 2 項之規定:「前項第一、二款之證明文件除申請教保員、助理教保員年資計至七月三十一日外,餘一律採計至積分審查前一日。」
二、爰有關 110 年本縣公立幼兒園契約進用教保員及助理教保員申請遷調他園(校)服務作業-積分審查參考原則,其中獎懲積分與研習積分之採計日期,原公告為「2.積分採計自 105 年 3 月 20 日至 110 年 3 月 19 日止」應更正為「2.積分採計自 105 年 3 月 19 日至 110 年 3 月 18 日止」,以符合前開注意事項之規定。
二、處務公告 73892 及 74034 之附件併同更正,請參加遷調者務必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