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為辦理「本縣教育類志願服務運用單位評鑑」,請相關受評單位請於110年1月20日(星期三)前寄(送)「貴單位推動志願服務評鑑報告」書面資料(含電子檔)至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
一、依據志願服務法第 19 條及本縣 109 年度教育類志願服務聯繫會報決議事項辦理。
二、為配合衛生福利部推動志願服務業務,並落實志願服務法,請受評單位於 110 年 1 月 20 日(星期三)前,將「貴單位推動志願服務評鑑報告」書面資料各一式二份(彩色單面列印,勿裝訂或膠裝,請用燕尾夾或夾子區分二份),併同相關附件,寄送至本府教育處終身教育科(郵寄以郵戳為憑),電子檔(含可編輯 Word 檔及 PDF)請傳送至 sa.min1222@gmail.com 信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