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擬自109學年度第1學期起與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擬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合作計畫之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確依說明段辦理,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4 月 21 日臺教國署高字第 1090043863A 號函暨「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第 13 條及第 16 條第 1 項規定辦理。
二、按上開條例,經本府許可辦理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擬自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同時取得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學籍之學生,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
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函報教育部許可後進行合作。
三、擬自 109 學年度第 1 學期起與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擬訂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合作計畫之學生(或其法定代理人),應由各該學校於 109 年 7 月 10 日(星期五)前(以郵戳為憑),檢具合作計畫 1 份(併附光碟 1 份)函報本署,並將合作計畫一式 15 份以副本抄送本署委辦學校國立和美實驗學校教務處協助彙整;逾期申請者,不予受理,並列為考核之參據。
四、檢附旨揭合作計畫參考格式電子檔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