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檢送「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1份,請轉知學區內家長,有意辦理者於本(107)年4月30前填具申請書,並檢附實驗教育計畫書1份及相關證件向本府教育處提出申請,請查照。
一、依據高級中等以下教育階段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實施條例辦理。
二、欲申請者,請檢具以下資料,於 4 月 30 日前寄(送)至本府教育處(地址: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 1 號)彙辦:
(一)申請書:學生為父母共同監護,法定代理人請父母 2 人同時簽名,申請書需請設籍學校核章。
(二)實驗教育計畫書及相關證明文件。
三、另參與高級中等教育階段實驗教育之學生,擬同時取得高級中等學校學籍者,應依高級中等學校多元入學招生辦法之規定入學,並由其法定代理人就課程與教學之實施、成績之評量、校內活動之參與、學雜費之收取及其他有關實驗教育之事項,與該學校擬訂合作計畫,經學校報主管機關許可後進行合作。
四、旨揭條例及相關表件請至本府教育處網站(
http://www.hlc.edu.tw/)首頁/公務資源/「非學校型態實驗教育」連結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