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送「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之作業要點及推薦表各1 份,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09 年 3 月 19 日臺教師(一)字第 1090041027 號函辦理。
二、為表揚對藝術教育具有貢獻及服務績效之團體與個人,獎勵其對藝術教育卓越貢獻、促進民間資源對藝術教育業務推動,爰辦理旨揭活動。
三、本獎團體與個人之推薦,由各團體、法人、學校等列舉具體事實及證明,依其層級向機關提出申請,各主管機關依推薦程序辦理,不符推薦程序者不予受理:
(一)全國性團體、法人及本部主管之學校、機構,請於本(109)年 5 月 31 日前將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表演藝術教育組辦理。
(二)依法設立之團體、法人、各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所屬團體、學校,於本( 109 )年 5 月 31 日前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提出申請後將初選結果連同推薦表及佐證資料函送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表演藝術教育組辦理。
四、相關表件請上「教育部藝術教育貢獻獎」(網站:
http://web.arte.gov.tw/aecp/)下載使用,如有填表疑義,請洽國立臺灣藝術教育館承辦人林靜宜小姐,電話 02-23110574 轉分機 12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