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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知 轉知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修正「學齡前兒童視力、立體感篩檢」作業流程與注意須知及修正對照表,請查照。

一、 依據衛生福利部國民健康署 108 年 11 月 27 日國健婦字第 1080403969 號函辦理。

二、 作業流程與注意須知修正如下:

(一)第 2 點篩檢人員:原為「受過訓練衛生所護理人員」修正為「受過訓練之醫事人員」。

(二)第 6 點第 1 款之(6):原為「…,與各年齡合格標準(四歲未達 0.6 ,…,…左眼 0.6),都應轉介就醫」,修正為「…(任一眼視力小於 0.9),應轉介就醫」。

作業流程與注意須知及修正對照表如附件。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李沛晴
連絡電話: 03-8462860#255
傳真號碼: 03-8462780
公告時間: 2019-12-08 16:00:00
最後修改: 2019-12-09 15:25:00
點閱數: 5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