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檢送
一、依據本府 108 年 9 月 4 日府教課字第 1080203364 號函辦理。
二、為鼓勵學校參與此計畫以期達成 5 年內縣內國中小全數參與藝文場館體驗之目標。
三、本案執行其成為 108 年 8 月 1 日至 109 年 7 月 31 日。申請學校應檢附申請計畫書與經費概算表各一式兩份,於 10 月 10 日前免備文逕送本府,進行相關審核作業。
四、檢附通過第一梯次審查,經費核撥的學校名單及實施計畫如附件,近日將函文各校。
五、此案經費分兩期撥付,第一期經費已核撥分配完畢。未分配到第一期核撥的學校將於
下學期另案核撥,建議欲申請學校將計畫時間安排在下學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