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文競賽】檢送「花蓮縣108年語文競賽」競賽員注意事項1份,請依說明事項辦理。
一、再次提醒各組競賽員報到時,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需為可辦識為本人照片之健保卡、在學證明書、國民身分證、學生證或駕照、教師證其中一項),證件所附照片,應足以為承辦學校報到處工作人員辦識之用,若有身分疑議或証件未帶齊相關情事,得先由承辦學校拍照以備後續查驗,並由競賽員或各校代表教師、各單位領隊簽署切結書(如有需求,請洽服務台工作人員協助辦理)。
二、 108 年起配合全國語文競賽規定,對競賽有異議者,於各該項該組競賽項目結束後 1 小時內,請由各鄉(鎮、市)領隊或學校代表填妥秩序冊中所附之「申訴單」,詳細申訴理由後交至服務台,以書面方式提出申訴。
三、本注意事項內容與歷年辦理方式有重要異動或重要規定,業於計畫電子檔內以紅字樣呈現,請詳閱後依規定辦理。
四、有關「本縣 108 年語文競賽」競賽員序號、各項目競賽時程、動(靜)態競賽場地示意圖及相關訊息請由本競賽網站下載參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