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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蓮縣政府教育處處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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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查
「學校環境教育人員認證情形調查表」,感謝學校配合,已全數完成填報。
一、依據教育部 108 年 8 月 15 日臺教資(六)字第 1080118984 號函辦理。
二、依據環境教育法第 18 條規定:「機關、公營事業機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 50%之財團法人,應指定人員推廣環境教育。前項學校所指定之人員,應自本法施行之日起 5 年內,依第 10 條規定取得認證。未依第 1 項指定及未依前項規定取得認證者,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不得補助其環境教育相關經費。」
三、請貴校確認學校環境教育認證人員,並積極符合上述法令規定。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教育設施科
發布者:
劉千瑜
連絡電話:
03-8462860#303
傳真號碼:
03-8462782
公告時間:
2019-08-25 16:00:00
最後修改:
2019-08-26 21:16:00
點閱數: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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