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財團法人法施行,應配合辦理事項,詳如說明。
一、本案另由府教終字第 1080130250 號函送須配合之教育基金會。
二、依據本法第 67 條第 1 項規定:「本法施行前已設立登記之財團法人,與本法規定不符
者,除本法另有規定,或財團法人名稱、捐助財產總額、民間捐助之財團法人董事產生方式外,應自本法施行後一年內補正;屆期未補正者,主管機關得廢止期許可,或解除全體董事之職務。但情形特殊未能如期辦理,並報經主管機關核准延長者,不在些限。」
三、請貴會注意本法相關規定並規劃時程調整,倘有需補正事項應於本法施行( 108 年 2 月 1 日)起 1 年內完成補正,以符法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