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花蓮縣107年度藝術與美感深耕計畫-教師進修表演藝術第二專長實施計畫
一、依據 107 年教育部補助直轄市及縣(市)政府辦理藝術與美感深耕計畫辦理。
二、為鼓勵縣內教師參加表演藝術第二專長研習,提升本縣藝文教師專業知能。
三、實施期程:107 年 2 月 1 日至 108 年 7 月 31 日。
四、實施方式:補助縣內教師進修表演藝術第二專長並取得學分證明書(中等學校教師另需取得「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之部分學分費。
五、補助基準:
(一)補助每位教師每人每學分新台幣(下同)2,000 元整,最多不超過新台幣 24,000 元為原則。
(二)研習期滿取得學分證明(中等學校教師另需取得「中等學校教師任教專門科目認定證明書」)者,憑證明文件核實核銷。
(三)獲補助之教師於取得學分證明後,應返校擔任表演藝術課程師資。
(四)本案補助對象為符合教育部「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第 2 條規定之教師。(即公立及已立案之私立學校編制內,按月支給待遇,並依法取得教師資格之教師。)
六、補助順序:
(一)已在校實際擔任表演藝術課程者優先補助,並檢附課表以玆證明。
(二)取得學分證明後,將返校擔任表演藝術課程者次之,並檢附課表以玆證明。
(三)中等學校教師優先補助,國小教師次之。
(四)若申請人數超過上限,即召開審查會進行條件審查,並依條件順位排序補助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