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申教育部主管國、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代辦費之相關規定(公文已送達)
一、依據「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以下簡稱本
辦法)及「教育部主管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補充
規定」(以下簡稱本補充規定)規定辦理。
二、查本辦法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代辦費:除各該主管機
關公告之收費項目外,由各學校經家長會、社會公正人士
代表出席之會議通過,依前條第 1 項第 4 款各目所列各類費
用,按收支平衡原則訂定,並由學校於收費前公告之。」
同條第 2 項規定:「前項第 3 款會議之組織及運作章則,由
學校擬訂,並經校務會議通過;代辦費收取會議,任一性
別成員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家長代表不得少於總人
數二分之一,並視需要納入不同家庭社經背景之家長代
表。開會時,家長代表實際出席人數,不得少於會議出席
總人數二分之一。」
三、次查本補充規定第 3 點第 2 項規定:「各項代辦費應專
款專用,如有賸餘款,除冷氣使用及維護費得依第 6 點第 3
款第 3 目規定辦理外,其他項目均應於學期結束後 4 個月內
退還學生。」第 5 點第 1 項規定:「代辦費中除團體保險費
及家長會費等應繳交之費用外,其餘均屬自由繳交費用,
學校應事先調查確認學生繳交意願,並經其同意始得向學
生收取費用,且於辦理活動或支用經費 2 個月前,不得先行收
費。」
四、請各校務必確依前開規定向學生收取代辦費;如有違反本
辦法或其他不當情事者,依據本辦法第 10 條規定,除應予
退費外,教育部得依法對學校及相關人員為必要之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