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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公告】年底將屆,環境教育法要求之環境教育四小時研習時數登錄,請各校承辦人務必記得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教育終身學習網」https://elearn.epa.gov.tw填報,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環境境法第十九條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每年應訂定環境教育計畫,推展環境教育,所有員工、教師、學生均應參加四小時以上環境教育。前項之環境教育計畫應於執行前提報主管機關,並於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向中央主管機關提報;其執行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一項環境教育,應以環境保護相關之課程、演講、討論、網路學習、體驗、實驗(習)、戶外學習、影片觀賞、實作及其他活動為之。
前項戶外學習應選擇環境教育設施場所辦理。
各級主管機關及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應鼓勵、協助民營事業對其員工、社區居民、參訪者及消費者等進行環境教育。
二、依據環境境法第二十四條
機關、公營事業機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或政府捐助基金累計超過百分之五十之財團法人,違反第十九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定辦法,主管機關應命其限期辦理;屆期未辦理者,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並令其依前條所指派之人接受一小時以上八小時以下環境講習。
三、今年環教法規內容有所修改,活動當日結束一個月內需提報成果,若逾期將會以環教法第五章罰則第二十四條開罰(處新臺幣五千元以上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鍰),請業務承辦人務必依規定於期限內上網填報。
四、填報時若學校有系統之問題,請撥客服電話 02-2388-4848 轉 189 、 198 、 199
02-6630-9988 轉 107 、 109 、 434 02-2311-7722 轉 2762 、 2768
時間:週一至週五 上午 08:30~12:00 下午 13:30~17:30 信箱:epaelearn@gmail.com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教育設施科
發布者: 張乃千
連絡電話: 03-8462860#303
傳真號碼: 03-8462782
公告時間: 2018-11-19 16:00:00
最後修改: 2018-11-20 09:51:00
點閱數: 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