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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各校上校務系統4100填報(8/16前)-為利原住民族委員會彙整推動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標示工作情形,請貴校依法設置地方通行語標示(如已設置請先填報執行情形,如尚未設置且近半年有計畫設置亦請一併填報且於末欄說明,如無各欄亦請皆填無)

旨案係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第 16 條,「原住民族地區之政府機關(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應設置地方通行語之標示。於原住民族地區內之山川、古蹟、部落、街道及公共設施,政府各該管理機關應設置地方通行語及傳統名稱之標示。」規定辦理。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教育設施科
發布者: 陳瑩芝
連絡電話: 03-8462860#306
傳真號碼: 03-
公告時間: 2018-08-14 16:00:00
最後修改: 2018-08-15 16:15:00
點閱數: 3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