轉知
轉知有關向教育部國教署申請補助「107年度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 備」經費應行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 年 2 月 2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70007035 號函辦理。
二、提報申請時間為自即日起至 107 年 5 月 18 日(星期五)止,以函文日期為憑,每年每校以補助一案為原則,請勿重複送件;請各校依國教署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之核章申請書( 1 份)函送本府,併同電子檔 1 份( WORD )寄至 a0976058397@gmail.com 信箱。
三、另為避免公文往返,請先寄電子檔後,電洽承辦人楊賀強,確認內容及格式無誤後再行函送。
四、計畫書第 3 頁「(二)直轄市、縣(市)政府初審後預算需求」,請複製第 2 頁「學校提報預算需求」並於表格內右邊「初審意見」,請合併儲存格,並輸入「初審後確有需求」字樣。
五、考量各國民中小學校園環境仍多有待修繕之需求,爰宜以磁磚剝落、地面鋪設、排水系統改善及校園環境維護與修繕等內容為優先申請項目。
六、「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申請計畫書」內有關執行進度部分,請申請學校詳以評估各階段所需作業時程;另與校園安全環境、教師教學及非國教署業管範疇無直接相關項目,不予補助。
七、計畫書「八、附件/(一)附件 A」係為學校自評表,請留意表件填報之完整性,並依據所擬計畫內容勾選設備或工程類別及填復相關資訊。
八、承上,申請設備類經費補助除符合急迫性及必要性原則外,應檢視現有設備並列明使用年限(見計畫書「八、附件/(三)附件 C」);倘計畫內容包含教學設備,應檢附教學計畫及教學研究會議討論紀錄,若為一般設備則檢據校內會議紀錄,俾供審查;另國教署不予補助未汰換年限之設備,併敘。
九、本計畫僅受理資本門項目之申請,如申請資訊教學設備、遊戲與音樂器材及圖書等設備,每校申請經費不得超過 100 萬元。
十、計畫書之概算編列、辦理方式規劃及經費執行等事宜,務請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避免涉及違失事項;另經費請撥、核結等事宜併請配合「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十一、所送計畫倘已獲其他單位先予補助辦理,請即函知本府撤銷申請,避免重複核定經費,損及學校後續申請補助權益;倘獲國教署核定補助學校,因故不予執行相關經費或恣意
變更辦理項目者,兩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十二、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7 年度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計畫申請書 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