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國中三年級學生特殊情形得免參加國中教育會考之認 定方式案(文諒達),詳如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11 月 20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60129675 號函辦理。
二、國民中學學生除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者外,應參加教育會考。國中三年級學生具特殊情形依國教署 104 年 12 月 28 日召開之「105 年國中教育會考推動會第 2 次會議」決議,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後得免參加國中教育會考:
(一)身心障礙應屆畢業生應以參加國中教育會考為原則,惟各國中與家長共同召開 IEP 會議,評估身心障礙應屆畢業生因障礙情形嚴重無法參加或可透過適性就學輔導安置管道入學時,得不參加國中教育會考。
(二)重大傷病應屆畢業生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評估因情形嚴重致無法參加國中會考時,應檢附經公立醫院或教學醫院醫生評估診斷證明等相關資料,報經直轄市、縣(市)政府核准後,得不參加國中會考。
三、爰上,各國中所有畢業生均應參加教育會考,倘有特殊情形者,請依上開會議決議於 107 年 3 月 1 日前函報本府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