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106學年度第1學期「教師認真教學獎勵案」,請各校於107年1月23日前免備文報送名單。
1.依據「本府所屬各級學校教育專業人員獎懲作業要點」暨獎勵標準表第 19 項規定辦理。學校只要有教學事實且在當學期內教學認真,績效優良教師皆屬獎勵範圍內。(但不含幼兒園之教保員)
2.僅報送核章之名單,遴選會議紀錄留校備查。
3.6 班(含)以下可報 2 名, 6 班(不含)以上每增 6 班可增加 1 名。
4.如有任何疑問,可電話洽詢承辦人。或參照 107 年 1 月 5 日府教學字第 1070006470 號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