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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常重要☆★有關107學年至111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指標及相關辦理事宜,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06 年 9 月 29 日臺教授國字第 1060102580 號函辦理。

二、依幼兒園評鑑辦法規定, 107 學年至 111 學年將進行第 2 週期之評鑑,本縣轄區內所有幼兒園均應接受辦理,請各園(所)務必提前準備相關資料並辦妥檢核內容。

三、有關本縣 107 學年至 111 學年幼兒園基礎評鑑實施計畫及各園(所)辦理時程,將另案公告。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特殊及幼兒教育科
發布者: 張晉煒
連絡電話: 03-8462860#263
傳真號碼: 03-
公告時間: 2018-01-03 16:00:00
最後修改: 2018-01-04 14:34:00
點閱數: 34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