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花蓮縣政府教育處 RSS訂閱
日期從
關鍵字
70568

轉知 轉知有關向教育部國教署申請補助「106年度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 備」經費應行注意事項,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2 月 22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60014307 號函辦理。

二、提報申請時間為自即日起至 106 年 4 月 30 日止,請各校依國教署計畫書格式(如附件)之核章申請書函送本府,並同電子檔( WORD )寄至 jungle0402@nt.hl.gov.tw 信箱。

三、考量各國民中小學校園環境仍多有待修繕之需求,爰宜以防水防漏、磁磚剝落、地面鋪設及校園環境安全維護相關等內容為優先申請項目。

四、「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申請計畫書」內有關執行進度部分,請申請學校詳以評估各階段所需作業時程;另與校園安全環境、教師教學及非國教署業管範疇無直接相關項目,不予補助。

五、請各校應臚列「以前年度補助經費」並依據所擬計畫內容勾選設備類別或工程施作基本資訊。

六、申請設備類經費補助除審視各項目是否符應急迫性及必要性原則外,各校應檢視現有設備並列明使用年限(見計畫書「八、附件/(三)附件 C」),該署不予補助汰換未達使用年限設備之經費;倘計畫內容包含教學設備,除校內會議紀錄外,應併附教學計畫及教學研究會議討論紀錄,一般設備則提供校內會議紀錄,俾供審查。

七、本計畫僅受理資本門項目之申請,計畫書之概算編列、辦理方式規劃及經費執行等事宜,務請各校依據政府採購法及相關規定辦理,避免涉及違失事項;另經費請撥、核結等事宜併請配合「教育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

八、倘獲國教署核定補助學校,因故不予執行相關經費或恣意變更辦理項目者,兩年內不得申請本計畫補助。

九、檢附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度改善及充實教學環境設備計畫申請書 1 份供參。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教育設施科
發布者: 楊賀強
連絡電話: 03-8462860#315
傳真號碼: 03-8462782
公告時間: 2017-03-19 16:00:00
最後修改: 2017-03-20 13:38:00
點閱數: 26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