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欲辦理「106年度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身心障礙學生專班」之學校,今下午已電子文發函至有特教班及資源班學校,請依說明事項辦理,並於本(106)年2月17日前函報本府憑辦(另電子檔請先行寄送),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6 年 1 月 10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60001448 號函、 106 年 1 月 12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60005187 號函暨「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管理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辦理。
二、 106 年度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身心障礙學生專班開班人數為 10 至 12 人,該專班每安置 1 位障礙等級中度以上學生,得減 1 人。
三、請依實際開辦班級數申請 106 年度補助經費,補助原則每班每年核定 400 節為上限(每學期各 200 節);經費計算基準如下:
(一)鐘點費:上班時間以每節新臺幣(以下同)260 元,下班時間(含暑假)每節 400 元計算。
(二)行政費每班 7,000 元,請依「兒童課後照顧服務班與中心設立及管理辦法」及「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國民中小學及幼兒園弱勢學生實施要點」之規定由受委託人或學校吸納、行政費勻支仍不足者,得函文本府說明申請。
四、上述說明為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訂定之一致性補助原則,如有意開辦之學校所需節數及人力超過該署規定,本府將另行核定。
五、各校申請辦理「106 年度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身心障礙學生專班」請檢附實施計畫(含實施辦法、實施期程、開辦班級數、排課課表)、參加人員名冊、經費概算表、教師助理員申請經費概算表(無則免付),務必於 106 年 2 月 17 日前函報本府,並請先行寄送電子檔至 hualienset@gmail.com 信箱,逾期者視同放棄申請。
六、檢附「花蓮縣國民小學辦理兒童課後照顧服務身心障礙學生專班實施計畫」、「課後照顧專班參加人員名冊」、「課後照顧專班經費概算表」、「課後照顧專班教師助理員申請經費概算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