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餘空間活化☆國教署有關國民中小學閒置空間活化利用為托嬰中心及長期照顧中心等社會福利設施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一、
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12 月 6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50138608 號函辦理。
二、
為妥善運用因少子女化產生之國民中小學閒置空間,教育部於 100 年訂定「校園空間多元活化實施計畫」,規劃幼兒教育及照顧服務(如幼兒園、托育機構等)及社會福利(如社區照顧中心、老人福利中心、身心障礙休閒中心等)等 13 項多元活化用途;本府於 105 年 5 月 2 日以府教設字第 1050077671 號函公布「花蓮縣所屬各級學校校園空餘空間活化實施要點」。
三、
鑑於少子女化趨勢,為有效運用教育資源,貴校教室使用需求倘有減少,請妥為盤整校園空間並配合相關單位所提需求(非營利幼兒園、長期照顧中心或托嬰中心等),並參照前述空餘空間活化實施要點,積極進行閒置空間活化利用。
四、
檢附「花蓮縣所屬各級學校校園空餘空間活化實施要點」1 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