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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教育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第3條、第23條之1,業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5日以臺教文(五)字第1050158673B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份,請查照。

一、依據教育部 105 年 11 月 25 日臺教文(五)字第 1050158673E 號函辦理。
二、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edu.law.moe.gov.tw )下載。
三、若對本法規條文有任何疑問,請逕洽教育部國際及兩岸教育司(電話: 02-77366712 )。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務管理科
發布者: 黃馨怡
連絡電話: 03-8462860#225
傳真號碼: 03-8462776
公告時間: 2016-11-24 16:00:00
最後修改: 2016-11-25 14:23:00
點閱數: 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