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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住民子女】★106年度「教育部國教署補助執行新住民子女教育輔導計畫」申請期限延至105年11月30日,請檢附計畫、經費申請表紙本核章各1份(免備文)送府,請查照。

一、依據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5 年 11 月 7 日臺教國署原字第 1050124884 號函暨本府 105 年 11 月 10 日府教課字第 1050210294 號函(諒達)辦理。

二、各校新住民子女人數達 15 人以上即可提出申請,申請項目及補助基準請詳閱「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執行新住民子女教育輔導計畫作業原則」。

三、活動辦理時間以利用寒、暑假、週休二日及非上課時間辦理為原則,不宜佔用學生正課、早午休或空白課程時間(華語補救課程及多元文化或國際日活動除外)。

四、學校申請作業:
(一)紙本審查文件: 105 年 11 月 30 日(三)前檢附 106 年計畫(附件)、經費申請表(附件)紙本核章各 1 份(免備文)逕送本府課程科陳春熹小姐。
(二)電子檔上傳:請將計畫上傳至本縣外配網站,檔名為「106 年新住民教輔計畫_○○國中小」(路徑:花蓮縣外籍及大陸配偶子女教育輔導網/檔案資料/106 年計畫,網址 http://teacher.hlc.edu.tw/imain3.asp?id=536&c=5731)。

五、本計畫作業原則因修正草案送審中,本函所附計畫作業原則為舊版,請參酌以下新修正重點摘錄,於申請相關計畫項目時請特別注意:
(一)計畫名稱及條文中「外籍及大陸配偶」一詞全部修正為「新住民」。
(二)「華語補救教學」中通譯志工一詞改為「通譯助理人員」,通譯費用維持以現行勞動基準法所訂每人每小時最低基本工資支給,並新增「交通費」每人每月最高新臺幣一千二百元
(三)「辦理母語傳承課程」刪除。(併入「推動新住民語文樂學活動實施計畫」辦理)

六、檢附下列資料供參:
(一) 106 年計畫格式。
(二)教育部國教署補助計畫項目經費申請表。
(三) 106 年度審查一致性原則。
(四)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執行新住民子女教育輔導計畫作業原則(1040430 版)。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課程教學科
發布者: 陳春熹
連絡電話: 03-8462860#570
傳真號碼: 03-8572660
公告時間: 2016-11-20 16:00:00
最後修改: 2016-11-21 14:16:00
點閱數: 3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