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公告】本縣「公立國民中小學105學年度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表」、「應行注意事項」、「私立國民中小學105學年度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表」。
一、依據新竹市政府 105 年 4 月 13 日府教國字第 1050062878 號函有關 105 年 4 月 11 日召開之「研商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105 學年度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會議」會議紀錄辦理。
二、依會議決議,本府循全國決議機制,採每學年修訂收費基準及應行注意事項,分別訂定公、私立國民中小學 105 學年度代收代辦收取基準及應行注意事項。
三、檢附「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 105 學年度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表」、「花蓮縣公立國民中小學 105 學年度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應行注意事項」、「花蓮縣私立國民中小學 105 學年度學雜費暨各項代收代辦費收取基準表」。
四、請轉知該校家長會, 105 學年度家長會費收取基準仍為 100 元,並由家長會自行收取,不再委由學校代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