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
【公告】國中小代理教師兼導師函報說明及範例,請各校發文時確認清楚,以免增加補件困擾,謝謝!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3 年 8 月 29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30093162 號函暨本府 103 年 9 月 1 日府教學字第 1030164110 號函(諒達)辦理。
二、有關國中小各校代理教師兼導師需函報本府核准之邏輯係:應有「充分理由」說明為何無法由正式教師擔任導師職務,而非說明代理教師資格夠、能力佳等,因為「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附件 1)第十條已經明訂「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不得擔任中小學導師或各處 (室) 行政職務。」。
三、請各校函報時應敘明代理教師兼任導師名單,並說明正式教師人數及職務配置情形(格式參考附件 2);若有正式教師需規劃為科任或專任教師不兼行政或導師者,須簡述原因(應有充分之理由),不得以無意願擔任為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