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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如附件

各校如有申請經費要做室內裝修者(如隔間,輕鋼架)

請符合營建署-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如建築物在 85 年 5 月 29 日之前需用防火材質及取得防火材質耐燃證明

如建築物在 85 年 5 月 29 日之後需取得室內裝修證明書及消防合格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教育設施科
發布者: 王均峰
連絡電話: 03-8462860#311
傳真號碼: 03-8462782
公告時間: 2016-06-20 16:00:00
最後修改: 2016-06-21 09:28:00
點閱數: 5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