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寒優秀獎學金】有關104學年度國民中(小)學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一案,請尚未掣據之學校於105年4月15日(星期五)前將收款收據逕寄本府教育處學管科(免備文),俾憑撥付,請查照。
一、依據本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核發要點暨本府 105 年 3 月 9 日府教學字第 1050045737 號函辦理。
二、請各校依前開要點第 7 點逕行審查核發,惟為求公信,各校應按名額核配表以公開方式遴選受獎學生,並做成紀錄。相關申請表件、證明及會議紀錄則留校備查。
三、本獎學金,國中每名核發 2,000 元,國小每名核發 1,000 元。各校請依核配名額及金額開立收款收據(會計子目 CC5008 )於 105 年 4 月 15 日前逕寄(送)本府教育處學管科(免備文,地址: 970 花蓮市達固湖灣大路 1 號)辦理核撥;國中經費由本府教育處「105 年度 53100102 國民中學教育計畫-國民中學學務管理與獎補助-726 獎助學員生給與」項下支應,國小經費由「105 年度 53200102 國民小學教育計畫-國民小學學務管理與獎補助-726 獎助學員生給與」項下支應,如有結餘請透過財政收支系統繳款書繳回,繳款書請註明本府教育處預算計畫及計畫結餘數。
四、上開款項撥付各校後,請核實發予學生,並於 6 月 20 日前寄(送)經費結報表至本府教育處辦理核銷,憑證留存各校,以備審計機關查核;國立及私立學校請檢附印領清冊併收款收據辦理撥款及核銷。
五、若學校無符合資格學生申請本縣清寒優秀學生獎學金,請於 105 年 4 月 15 日前函知本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