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檢送修正「105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積分審查參考原則」1份,請查照。

一、 依據屏東縣政府 105 年 4 月 11 日屏府教學字第 10511032800 號函辦理。
二、 查「105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申請介聘他縣市服務積分審查原則」業經本府 105 年 3 月 24 日府教學字第 1050056355 號函(諒達)函轉在案。
三、 惟原 105 年臺閩地區公立國中小學暨幼兒園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第六點第二款「年資積分」第一目「在本縣(市)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連續服務,每滿ㄧ年給二分」審查參考原則漏列「育嬰留職停薪年資得以採計」ㄧ項,爰請將修正之積分審查參考原則轉知所屬教師。
主辦單位: 本府教育處
承辦單位: 學管科
發布者: 陳凱琦
連絡電話: 03-8462860#229
傳真號碼: 03-
公告時間: 2016-04-11 16:00:00
最後修改: 2016-04-12 15:22:00
點閱數: 2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