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季學校會計月報後應檢附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受補(捐)助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供參
各位學校主辦會計及幹事同仁請留意
1.依據行政院主會財字第 1051500070 號函文(詳附件一),若學校有補助(捐助)、委託、代辦給其他機關學校或民間團體,其原始憑證留存在"受補助單位"沒有繳回來,應填列「原始憑證留存代辦、受委託、受補(捐)助機關(構)、學校或民間團體明細表」(詳附件二),並檢附於每年 3 、 6 、 9 、 12 月月報最後一頁。
2.若均無此類情形,亦請於表上填列「無」後(詳附件三),檢附此表於每年 3 、 6 、 9 、 12 月月報最後一頁。
3.花蓮縣地方教育發展基金-附屬預算會計月報裝訂順序及檢核表一併更新(詳附件四)